酒远司(2010)11号文 签发人:石永星
关于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公司加强财务管理的精神要求,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颁布《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望认真学习。
自二O一O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附《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财务 职责 审核 处罚
抄送:各项目部
酒泉市远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10日
(共印6份)
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部门职能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 加强现金管理,编制现金计划,反映分析各项目财务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执行是否合理。
(三) 积极为生产服务,减少生产外开支,降低成本促进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公司实行财务检查工作,每月公司分管领导不定期的进行抽查资金的走向,开支是否合理,财务人员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六)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会计、出纳和审计组成,各项目部不设会计,设出纳一名,负责现金的保管和零星开支。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 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听从总经理安排,协助总经理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发挥更好利用率,有效的使用资金。
(二)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的分析。
(三) 审核各项目部报公司的各类计划是否合理,报请总经理审阅签字,批准后实施计划。
(四)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 按照公司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各部门财务,成本和费用的支付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三) 每月23—30日为报账结算时间,由会计分别在各项目部审核、汇总由项目经理签字的票据,如有不合理开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有权拒收并报公司分管领导。
(四) 做账单据,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逐页审核签字后才能进入公司会计账面,如无领导签字,视为无效单据,并追究责任。
(五) 每月按时把项目部各类报表(包括生产进度表)上报总经理,报表须有主管领导和会计的签名或盖章。
(六)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七) 完成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责任
(一)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把现金关。
(二)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不坐支现金,坚决杜绝白条顶库。
(三)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科目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是否正确。
(四) 招待费及其它杂费开支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其他任何人无权开支。
(五) 原材料购进由项目负责人编排计划,向分管领导申请,分管领导现场查验后,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才能购进,否则不予拨款。
(六) 公司职员大额借款,申请借款缘由并填写借款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超过借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工资内扣除。工资内小额借款由项目经理自行安排。
(七) 出纳兼采买工作,必须两人购买,要做到帐物相符,物价相符,价格真实可靠,不弄虚作假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
(八) 所购进实物,必须通过项目部分管人员验收,单据与实物是否相符,单价是否准确,准确后签字入库。如不真实拒绝入库并报公司分管领导。
(九) 积极配合会计做好对账,报账工作,要达到日清月结。
(十) 完成总经理或项目经理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 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 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 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 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 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 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处罚办法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编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务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到损失的;
(七)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