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公司员工谢富鹏的通知
各部门:
公司员工谢富鹏自2012年7月5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临潭项目部技术员职务,在实习期间,该同志未能履行技术员的职责,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对公司交办的任务无法圆满完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公司《员工手册》的第三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其做辞退处理,终止劳动关系。自即日起,谢富鹏与公司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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